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日常养护方案做好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严重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