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日常养护方案做好养护工作,并在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严重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