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没有使用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名单,并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