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安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