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道路等;
(二)修建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三)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五)擅自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历史风貌的广告、招牌、标牌;
(六)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其他建筑上刻划、涂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