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在文物保护单位前设置保护标志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标志说明。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