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尚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