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