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以孝道文化建设为切入点,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等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