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投入,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