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创建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选表彰先进典型。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