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二)携犬出户不按照规定束犬链;(三)不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