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车、变道、穿插和使用通讯工具,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二)驾驶机动车乱鸣笛,夜间不规范使用远光灯;(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四)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五)从车辆中向外抛撒物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