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小区内私搭乱建,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

(二)私拉乱接电线,在建筑物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为电动车充电;

(三)乱停车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毁坏居民小区内公共绿地,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在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