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二)乱丢烟头、口香糖、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写、乱画和张贴、喷涂小广告;(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五)不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