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口香糖、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写、乱画和张贴、喷涂小广告;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