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活动时,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四)擅自在居住、办公、营业等场所外设置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