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二)不在城市市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三)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主动避让他人;(四)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五)不虐待、遗弃宠物;(六)其他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