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
(三)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在合理时间内通过;
(五)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八)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过马路时看手机;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