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公用设施;
(二)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进行室内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在室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等处为电动车充电;
(六)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露台和顶部天台等处违章搭建、种植植物;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