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护海洋、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三)保护海洋资源,不买卖、食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五)不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六)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