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干净、整洁;(二)爱护城市园林绿地;(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四)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五)个体工商户、露天市场个体经营者和便民网点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摊位、网点)周边清洁;(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