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
(一)维护粮食安全,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杜绝餐饮浪费,按需用餐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文明节俭操办婚贺丧祭等事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