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管护责任单位和护林员发现破坏枫树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枫树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枫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