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管护责任单位和护林员发现破坏枫树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枫树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枫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