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枫树实行管护责任制。负有枫树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人、景区经营者及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为枫树管护第一责任人。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国有林场、景区景点管理范围内的枫树,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二)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枫树,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三)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属集体所有的枫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四)其他区域由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内枫树的日常巡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