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排入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区域特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包括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活动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