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和污水处理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