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排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