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自行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区域排水规划。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可以将建设档案及设施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移交。未办理移交前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建设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未办理移交前,需要与邻近排水支户线连接的,排水户应征得接入排水设施权属或管理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