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取得验收备案证书的排水设施移交给市、县排水主管部门。由市、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排水专门机构管理和维护。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