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取得验收备案证书的排水设施移交给市、县排水主管部门。由市、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排水专门机构管理和维护。

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