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鼓励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提供保护线索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鼓励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