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处理。

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