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