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执法机关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或者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违反前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