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