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遮挡、涂改、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