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保护责任人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将历史建筑作为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进行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消防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