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合理引导商业开发,鼓励开展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