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管理历史建筑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以及下列内容:(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信息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保护图则和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