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管理历史建筑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以及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信息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保护图则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