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历史保护专题: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活动的;
(二)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