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