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历史片区的开发总量、人口规模、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保护历史广场、历史公园、历史街巷、历史码头等要素。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