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七)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