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拟进行建设活动的,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预先保护对象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以及预先保护对象保护责任,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