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下发告知书,明确告知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