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下发告知书,明确告知下列保护责任:(一)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保护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