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