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中的下列保护对象,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一)历史城区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预先保护对象预保护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