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报送名城保护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