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作为详细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相衔接。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