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